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一)相关规定: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地址、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O日内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公积金归集表26)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按变更内容的不同,单位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单位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提供:①企业单位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②变更后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变更后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③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授权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提供:①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②变更后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③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授权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供:①变更后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②变更后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单位授权使用部门印章变更。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授权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1、单位到中心窗口领取(或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持变更证明材料和填制完备的表格,提交中心审核。
(四)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五)特别提示
单位若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已发生变化,为新设机构代码证,不能按照变更范围申请办理变更,应按新设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待单位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单位办理变更登记业务,在《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上只能加盖单位公章,不能以公积金业务授权章办理业务。
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公积金委【2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