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包、分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参见]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建筑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进行查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7条、第8条、第26条
第二十九条 【分包认可和责任制】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参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2-25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参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
第六十七条 【转包处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8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