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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渝律师英才培训班赴中国人民大学研修政府法律顾问能力建设 4月11~16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了“巴渝律师英才”项目政府法律顾问能力建设高级研修班。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丽霞带队并全程出席学习交流,全市担任市级党政机关和区县党委政府法律顾问的50名律师参加学习培训。
开班仪式
开班仪式上,徐丽霞副会长作了学习培训动员讲话,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刘瑞起致欢迎辞。
本次培训特别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王才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国家法官学院教授谭红,北京市四中院行政庭庭长陈良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程琥,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凌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于泓等七位资深教授和专家学者。
分别先后围绕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案件处理实务、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机遇和挑战、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难点解析、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法行政诉讼指导性案例理解与应用、权责清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重点条文及实务中若干常见问题和典型案例分析等进行了专题授课。参加培训的学员还分成四个小组,分别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事务所等优秀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考察交流。
研修班还利用课余时间,组织了学习交流和经验分享。上海锦天城(重庆)所主任沈仁刚、天宇三星所合伙人蔡昌鑫、环法所主任唐波、国浩律师(重庆)所合伙人李尚泽、合纵所合伙人喻开渝分别结合培训期间的所学所获,围绕加强我市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律师担任党委政府法律顾问的能力和水平进行了主题交流发言。
培训结业典礼上,徐丽霞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韩玉胜向全体学员一一颁发了研修班结业证书。
司法部:严格依法惩戒 律师违法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原标题:司法部:严格依法开展惩戒,律师违规违法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澎湃新闻从司法部获悉,《通知》出台后,4月23日至24日,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在福建省厦门市联合举办全国律师维权惩戒工作专题研讨班,总结交流各地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经验做法,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律师维权惩戒工作。司法部副部长、律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熊选国在研讨班上说,要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同时严格依法开展惩戒工作。
熊选国在研讨班上指出,去年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政法各部门支持配合下,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切实加强律师维权惩戒工作,广大律师对维权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惩戒工作的正面效果逐步显现。
熊选国强调,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反映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程度。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而且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得到正确实施,影响着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维权和惩戒工作,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熊选国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做好律师维权惩戒工作。要强化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要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渠道,做到有求必应、有诉必理,及时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行为,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更多便利。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进一步加强审判阶段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
熊选国说,要严格依法开展惩戒工作,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各类违规违法作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要完善律师行业言论自律规则,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使律师各项执业行为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要落实维权惩戒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工作协调,完善工作台账,加强跟踪督导,严肃责任追究,推动维权惩戒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请示》(沪检研[2013]22号)收悉,经与公诉厅研究并征求最高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法律规定的辩护人的阅卷范围仅限于案件的案卷材料。对案卷材料以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授权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是否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或者要求辩护人保密;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但辩护人无权自行查阅、复制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