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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初,原告与被告韩xx口头约定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水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12年3月2日起至2012年9月21日期间先后向被告提供水泥共计1257吨,货款合计348745元。当原告适当履行完供货义务后,被告拒不履行其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被告应当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原告。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仅在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剩余298745元货款至今仍未支付。本案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货款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经营产生,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经双方协商未果后,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