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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2004年7月5日)。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行政许可条件 |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2004年7月5日)。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质安函[2006]136号,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的规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鉴于园林绿化企业不属于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建筑施工企业”范围(不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中规定的资质序列内),因此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关于电梯安装企业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建办质[2008]38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根据有关法规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相关规定,电梯安装企业在其许可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0% ;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0%;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5.《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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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
1.申请人或其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 省建设厅核查原件。 2.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核;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并需颁发许可证件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资格证书。 另:直接延期审批流程为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
行政许可时限 |
随时受理,20个工作日。 |
表格下载 |
见附件 |
行政许可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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