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批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行政许可条件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 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 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四)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市房管局批文;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验资证明原件(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 ;
6、机构章程(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7、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注册证复印件(验原件)、预变更手续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并加盖劳动部门合同鉴证章)和身份证复印件;
9、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二) 核定(升级)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市房管局批文;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5、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审计报告或 验资证明原件(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 ;
7、机构章程(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注册证复印件(验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并加盖劳动部门合同鉴证章)和身份证复印件;
9、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及信用档案建设情况;
10、业绩情况及近期正式出具的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份。
(三)变更登记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及变更登记申请书;
3、市房管局批文;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5、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计报告或 验资证明原件(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 ;
7、变更前后的股东名册或合伙人名单;
8、变更后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注册证复印件(验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并加盖劳动部门合同鉴证章)和身份证复印件。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注册地所在设区市的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设区市的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扩权县(市)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初审后上报建设部。对企业申报一级以下资质的,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行政许可时限
省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表格下载
见附件。
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
收费及依据: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