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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工程保险的现状与差距:
一、建筑工程保险起源与发展
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1929年英国对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开工程保险之先河。二战以后,欧洲进行大规模的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活动,工程保险业务得以迅速发展。现在,一些国际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与民间建筑的过程中,都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提供风险保障。特别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要将(FID-IC)其列人施工合同条款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迅速发展起来。
目前,我国处于基本建设的高峰期,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有必要通过工程保险来分散、转移风险,防止意外发生给自己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另外,工程保险已经为国际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工程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当时,工程保险主要在一些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我国实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工程建设从筹划、设计、建造到竣工,存在诸多风险,包括建筑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环境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些风险都可能通过工程保险得到规避。
工程保险的特点与作用:
我国的建筑工程保险是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以及各种运行中的机器设备本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所提供的经济保障。其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工程项目本身的物质财产的损失,还包括由于工程项目对第三者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特征
⑴、保险金额巨大。
⑵、承保技术复杂。
⑶、承保范围广。
⑷、被保险人多元化。
⑸、保险期限长。
以上特征中,国内保险公司感到最难以应对的是2第项。即由于建筑工程种类繁多,涉及技术领域广泛。特别是一些重大市政工程如桥梁、隧道、污水处理以及大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性强,涉及许多学科的尖端技术以及工程管理及工程造价的相关知识。因此,承保大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保险的技术要求要比承保普通财产保险复杂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