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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于200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双方举行婚礼,2003年4月2日双方生育一男孩,而且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购买了价值80多万的住房一处,也积累了存款30多万元,双方生活的一直很美满,幸福。但天有不测风云,孩子在不满2周岁时得了怪病而早日夭折,为了挽救孩子,魏某多次给孩子输血,导致身体极度虚弱,精神也受到重大打击。加之2005年自己经营的小店铺的一次意外失火,使店里销售的商品化为灰烬,直接导致财产损失10多万元,使魏某的精神上再一次受到严重打击,此次魏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魏某成为精神病人以后,陈某觉得她是一个累赘,就经常虐待魏某,而且还长期对魏某不管不问,不让其进屋,也不给魏某洗衣做饭,魏某只能穿着很胀的衣服到大街捡别人丢弃的食物维持生命。魏某的母亲实在看不下去,拟代理魏某与陈某离婚,并欲追究魏某的离婚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魏某已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其长期遭受陈某的虐待严重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婚姻家庭法务部 卢律师:1531092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