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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女)与赵某(男)1996年6月6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日生育一女赵某某。2001年起王某和赵某分居至今,其女儿一直跟随其母生活,期间赵某没有支付女儿抚养费,只支付女儿一年多的幼儿园费用。王某身体患有重大疾病。且没有固定工作。为此,王某多次向丈夫赵某索取女儿的抚养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支付女儿生活费,医疗费,保险费,教育费。
法院受理后,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赵某支付赵某某的生活费,医疗费,保险费,教育费。
律师点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法务部 卢律师:1531092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