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 为加强乙炔发生器的管理,保障运行,减少事故发生,定本规程。
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低、中压乙炔发生器及乙炔管路(低压:工作压力<0.2公斤力/厘米,中压:0.2公斤力/厘米≤工作压力≤1.5公斤力/厘米)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和管理。
三条 关于溶解乙炔气瓶的管理按原劳动总局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监察规程》执行。
四条 本规程如与颁布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按规定执行。
五条 乙炔发生器设计、制造、验收按GQ9004-84机械工业部机床工具工业局企业(联合)标准-水入电石式和接触式低、中压乙炔发生器的规定执行。
六条 乙炔发生器的设计、制造需要经过审查鉴定,达到经济合理的要求。产品出厂时,要有合格证、说明书等技能资料。
七条 操作乙炔发生器的人员需要是经过培训,熟练地掌握乙炔发生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技能规程、止火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的人员,方可一个人操作。
八条 禁止在负荷或过了高工作压力和供水不足的条件下使用乙炔发生器。
九条 乙炔发生器安放位置应为明火、散发火花点高压电源线保持隔在5米以上。
十条 乙炔发生器和回火房子冬季使用,如发生冻结,只允许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禁止用明火或者用烧红的铁去加热,梗不准用容易发生火花的金属物体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