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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1、认可条件: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地申请认可。CNAS 将对 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 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c)遵守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2、认可流程
5.1 初次认可
5.1.1 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申请人需要时,CNAS 秘书处应确保其能够得到版本的认可规范 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 正式申请和受理
5.1.2.1 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后(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 6条),按 CNAS 秘书 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1.2.3 必要时,CNAS 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 请人承担。
5.1.2.4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提出的问题予以澄清或修改申请资料。自第1 次向申请人反馈问题起,超过3 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5.1.2.5一般情况下,CNAS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3 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 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3 个月内不能接受 现场评审,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3 文件评审
5.1.3.1 CNAS 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
5.1.3.2 只有当文件评审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
5.1.3.3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CNAS 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
5.1.3.4 必要时,CNAS 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申请人承担。
5.1.4 组建评审组
5.1.4.1 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为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如检测/校准/鉴定领
域、实验室场所与规模等) 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 并征得申请人同意。除非有 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的评审员。
5.1.4.2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CNAS 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4.3 需要时,CNAS 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5 现场评审
5.1.5.1评审组依据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要求、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及有关技术标 准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现场评审时间和人员数量根据申请范围内检测/校准/鉴
定场所、项目/参数、方法、标准/规范等数量确定。
5.1.5.2 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包括:
a) 会议;
b)现场参观(需要时);
c) ,,;
d) 评审组与申请人沟通评审情况;
e) 末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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