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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3月19日签署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4月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此举旨在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据了解,这是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结果。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五部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
四、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五、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