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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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贸易公司为招聘员工,通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先生在朋友圈发布招人信息。2020年9月1日,杨女士应聘为该贸易公司员工,工资标准为底薪加提成,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7日,杨女士离职。因杨女士收取了客户方的货款及衣物未退还,成先生亦未发放当月工资。2020年11月19日杨女士向青白江区劳动纠纷联调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其支付11月工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4566元。
接到青白江区劳动纠纷联调中心通知后,成先生认为双方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的主要原因是杨女士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经朋友介绍,成先生来到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我所代理此劳动纠纷案件。2020年12月1日,我所主办律师前往青白江区劳动纠纷联调中心同杨女士进行了深入沟通,于当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商贸公司需在2020年12月13日前向杨女士支付11月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共计7436元,双方劳动纠纷终结。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就本案的代理,希望在此友情提示大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对入职后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般应与其部门领导沟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加强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