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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房价暴涨暴跌引发的纠纷
在房价平稳时,一般很少有卖方或买方主动违约,但是一旦房价暴涨或暴跌时,这种纠纷易产生,卖方或买方往往愿意以牺牲定金或支付部分违约金来解除合同。当前就处在房地产暴涨阶段,因此,卖方违约剧增。
二、代理人未经授权签署的合同引发的纠纷
这种情形对于卖方亦比较多见,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代为出售房屋,一旦房价上涨,卖方往往不愿意再出售房屋,或对代理人的行为不予追认。
当前房地产市场行情中,卖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承认合同较多。因此,作为买受人应注意,签署合同究竟是不是产权人,若不是,则要求出具授权的委托书。因此,对于房屋买卖中,买方应严格审查出售方的资格问题,当然,在限购的城市,也要注意买方的购房资格问题。
三、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
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在房屋买卖合同亦非常常见,比如定金合同签署时约定,在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当日,由买方支付首付款XXXX元,这类约定,明显的没有先后顺序,易产生纠纷。
四、逾期付款引发的纠纷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可以说买方的一切违约行为均和逾期支付房价款有关,因此在买卖合同中究竟该如何拟定支付条款,以防止引发纠纷,买房卖房,房价款该如何支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五、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
逾期交付房屋,往往是由于卖方在签署买卖合同时未考虑好房屋交付时间节点,而轻易签署合同,因此,为避免纠纷,作为卖方应尽力考虑交付的时间节点问题,避免逾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
六、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
买卖双方的行为,均可以引起逾期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往往买方方面的原因体现在贷款申请延迟,或支付房款延迟等原因,卖方的行为导致逾期办理过户,主要集中在房屋未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房屋被司法查封,或其他主动违约行为,不想继续交易等。
七、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
按定金的性质,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约定哪种定金,关键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约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定金应当签订定金合同,如果买方付了定金后,只是由中介公司或卖方出具了一个“收条”,上面写了“定金”两个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时候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定金合同,那这个定金的性质是无法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想购买房屋,定金应当返还。
八、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
由于卖方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遭到买方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卖方已就房屋质量的问题明确告知买方的,那卖方不承担责任。如果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卖方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卖方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九、因户口迁移引起的纠纷
房屋交付后,买方才发现房内有卖方的户口或他人的户口,即使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保证户口迁走,但这类纠纷诉至法院还是不会被受理。所以此类纠纷暂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买卖双方可以就户口迁移问题约定违约金,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依法追究卖方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