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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简单回顾一下近微博上比较火的案件: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王某为父亲奔丧请假被辞退!
王某父亲病重,临时向公司老板请假8天,没有获得批准。在前3天假期用完之后在返回公司的途中得到父亲去世的消息,王某临时跟主管打了一声招呼,又返回家中奔丧,后返回公司。公司以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将王某辞退。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获胜以后,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本案一审、二审均是由公司提出,公司均以败诉收场,后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给王某。
该公司之所以能在劳动仲裁中失败以后仍然连续提起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去维护自己权利,其重要的理由就是认为开除王某没有违法。表面上看,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违背劳动法的规定情况下,员工3天旷工,且在员工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公司的确有权开除王某。不过,该公司忽略了《民法典》中重要的一个条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是对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自始至终的一个否定。
虽然该条款一般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不会直接引用,但是会在法官的判决理由中充分的体现,如本案二审法官的判决理由: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笔者(成都律师)认为:家人逝去,奔丧哀悼是中国人的传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人民也是如此。在父亲突发重疾的情况下,王某临时请假,还没有待批准就离开,是人之常情,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正确认识这一善良风俗,应该用宽容、善意的方式对待王某。也正是该公司的做法违背这一善良风俗,才导致不会被社会大众以及法律的接受,终以失败收场。本案一审、二审法官均是持此意见作为判决的理由,也正是“公序良俗”条款适用的体现。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在民商事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该机械的适用法律和规章制度,甚至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因为某些行为虽然没有触犯其对应的、具体的法律条款,但是其内容整体上一旦被认为触犯了公序良俗,就会被宣布无效,如果造成损失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律师